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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

2025-06-05 10:33 来源: 法治网 编辑:玖柒六 浏览量:0

我国宪法在确认国家历史变革和成果经验的基础上,对国家各方面各领域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作出了总括性、指导性、原则性规定,对国家未来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作出了纲领性、整体性、方向性安排,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根本遵循和重要保障。

一、宪法的总括性

中国共产党经过艰辛探索和实践,成功在中华大地上制定和实施了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与西方近代资本主义宪法相比,我国宪法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鲜明的总括性。不同于一些外国宪法主要限于规定政治领域内的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我国宪法的一大特色,就是不仅明确规定了国体政体、公民权利、国家机构及其职权等内容,而且明确规定了国家的指导思想、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国家各方面事业。我国2018年的宪法修改,在党领导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背景下,把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关于国家根本任务的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充实和完善了国家根本法对于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更加体现了我国宪法鲜明的总括性。

二、宪法的原则性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重大事项,作出的是全局性、总括性规定,因此,作为国家根本法、总章程的宪法,在规定上必然是原则性的。宪法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基本要求,往往表现为宪法的基本原则,如社会主义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等。此外,宪法对于国家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大多也只作出概括性、指导性和抽象性的规定,而将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等留给一般法律去规定,由一般法律加以具体化。

三、宪法的纲领性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具有纲领性的特点。宪法的纲领性,是对一个国家未来发展的统领性、框架性和指向性的宪法安排。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发展的,不仅反映了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也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内容和未来目标。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对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目标任务作了指向性规定。2018年的宪法修改,又充实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内容。此外,宪法中关于“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内容,也体现了纲领性特点。

四、宪法的方向性

我国宪法既总结历史经验,反映历史规律和历史方位,也面向未来,标明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发展方向。“五四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近代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为反对内外敌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自由幸福进行的英勇斗争,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过程。宪法序言回顾了一百多年来中国革命的历史,总结了20世纪中国发生的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现行宪法的历次修改,也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果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及时修改完善宪法,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新的重大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创新成果确认下来。宪法对于历史变革和成果经验的确认,充分体现了宪法发展的历史逻辑和前进方向。

我国宪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成果的确认,也为未来中国各方面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现行宪法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思想性、方向性、指引性规定,让全体中国人民更加有自信、有底气、有定力。

(文章节选自《新时代中国宪法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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