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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明知携带艾滋病毒仍卖淫,累计交易达50次左右

2026-08-21 10:07 来源: 长顺县人民法院 编辑:陆文 浏览量:0

近日,贵州长顺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被告人某女子明知自己携带艾滋病病毒仍从事卖淫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50次性交易暗藏风险

落网后检方依法公诉

某女子2019年确诊感染艾滋病(HIV),明知艾滋病属于具有传染性的疾病,自2024年12月起在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累计交易达50次左右。 2025年12月,该女子与嫖客进行性交易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

2026年6月,长顺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女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向长顺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综合多重情节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仍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 应从重处罚;该女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该女子明知自己患艾滋病仍实施卖淫行为,潜在社会危害较大。故法院以传播性病罪判处该女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释法:

传播传染性疾病

可能触犯罪名不止一个

大众普遍知晓艾滋病的传播危害,但对相关法律后果认知不足,甚至有感染者存在“只要没传染就不算犯罪”的错误认知。实际上,我国法律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设置了多维度的惩处框架:

首先,只要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传染性疾病仍实施卖淫、嫖娼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他人感染,都构成传播性病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其次,如果因上述行为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将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重伤”,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最后,若故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艾滋病等具有传染性疾病危害公共安全的,还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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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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