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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镇江市场监管局集中通报违规企业

2026-09-14 09:24 来源: 供稿 编辑:沙风 浏览量:0

为进一步倡导公平竞争理念依法依规治理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执法震慑,建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近日,镇江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批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案例一

丹阳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丹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丹阳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下体验、开展讲座的模式销售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通过在店里张贴“感谢信”方式宣传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的作用,夸大理疗设备治病功效,混淆保健理疗与医疗诊疗界限,误导老年人高价消费,存在延误正规诊疗的重大风险。尤其在“感谢信”中提到“提供体验、无需服药、血压恢复正常”等相关产品功效的描述,当事人未能证明感谢信的实际来源,未能提供相关的佐证资料证明该产品具有上述功效,且当事人在宣传中主动使用案涉“感谢信”及相关资料促成产品交易达成。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二

扬中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扬中市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以会销模式经营蜂胶软胶囊,通过发鸡蛋、积分兑礼品的形式吸引老年人到公司参加体验活动。当事人通过展示“促进爱的分享”PPT宣称其所售蜂胶软胶囊具有“化浊脂、净化血液、清理血管,溶解血液脏东西,溶解血管上脂质斑块”作用,当事人不能提供科学依据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同时,当事人在PPT中宣传“95%的人死于疾病”,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扬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案例三

京口区某食品经营部网络虚假宣传案

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京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京口区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植物欧米伽-3”运动营养食品(以下简称“ω-3”)属于普通预包装食品,当事人在“小鹅通”网络平台进行线上直播时宣称:“ω-3是人体的清道夫,血管、脂肪里的清道夫,把你血管里面的垃圾全部排掉,而且是我们大脑的脑黄金,可以预防心脑血管疾病”“一定要早一支晚一支……你们想要远离心脑血管疾病,那一定要把ω-3大量地补充起来,喝得越多,得心脑血管这方面的病因就会越来越降低”等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的事实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京口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案例四

润州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润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润州区某养生馆(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主要通过在顾客的特定身体部位涂抹“碧波庭”品牌等化妆品,使用“碧波庭内在按摩仪”及其配套的吸附罩杯,在已涂抹化妆品的部位进行负压吸附的方式提供养生服务。当事人店内宣传展牌上表述“头疗的十大好处:一、疏通毛囊,取出皮脂栓塞;……”,宣传册上表述“头疗:1.激活神经系统的功能,缓解失眠多梦,神经衰弱;……”等产品功效宣传。当事人使用的“碧波庭内在按摩仪”为普通家电,涂抹的“碧波庭”化妆品均为国产普通化妆品,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其在经营场所宣传展牌和宣传手册中宣传内容的依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润州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案例五

丹徒区某电子商务工作室虚假宣传案

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丹徒区市场监管局对丹徒区高桥某电子商务工作室(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直播时使用“八十八、全网最低价、全网最低价”等极限用语。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直播销售过程中,使用“全网最低价”等绝对化用语对其商品价格进行宣传,该宣传内容无合法有效证据证明其价格确系“全网”最低。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丹徒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虚假宣传获利的167.04元,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

案例六

镇江市经开区某花卉经营部网络刷单案

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线索,镇江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对经开区平昌某花卉经营部(以下称当事人)涉嫌存在刷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10月在美团平台开设一家名为“一束花艺”的网店,并委托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美团网店的运营业务。代运营期间,当事人为了提高店铺曝光量,利用自己的账号从“一束花艺”网店中下单花束商品,利用“刷单”的方式虚构交易及好评。刷单完成后,当事人通过自己微信将刷单记录向代运营公司反馈,代运营公司收到记录后则免除该笔订单的10%的运营费。经核实,当事人共虚构交易13单,虚构交易金额达1136元。

当事人虚构交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镇江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1136元。

案例七

丹阳市某健康管理服务部虚假宣传案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丹阳市某健康管理服务部(以下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视频宣传产品“牦牛多髓牡蛎复合肽特殊膳食”功效,视频中含有“手一直没动的,一盒还有四包,现在手能动了”“我以前都是耳鸣的,耳鸣现在好了,我的静脉曲张也好了”“我现在吃了肽,我的血压就降了”等说明产品功效的描述。涉案产品“牦牛多髓牡蛎复合肽特殊膳食”外包装明显说明产品类型为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蛋白质类),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的佐证资料证明该产品具有上述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丹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八

扬中市某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扬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扬中市某食品店(以下称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组织会员福利会(一周一次)、带客户旅游、领粮票换礼品等形式宣传推销羊奶粉、山药粉等产品。当事人在会员福利会上使用的宣传资料中多次宣称羊奶具有以下功效:“大便好了、晚上起夜次数少了,睡眠改善、血糖平稳、小腿肿胀消失、治口腔溃疡、治皮肤过敏、治尿频尿急、缓解胃痛胃溃疡、血糖降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均为普通食品,不能提供相关依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扬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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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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