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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留下80万赔偿金 婆媳为此对簿公堂

2020-09-15 09:32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通讯员 王玉佳 记者 严君臣)丈夫因故死亡,妻儿获赔一笔死亡赔偿金,婆婆要求参与分配,妻子坚决反对,该笔款项将何去何从?9月14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启东法院对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据介绍,顾老太太与黄女士是婆媳关系。2019年7月,黄女士的丈夫张某因病死亡,其工作单位一次性赔偿80万元,款项汇至被告黄女士账户上。顾老太太要求参与分配,但黄女士表示拒绝,声称赔偿款已经用于装修和还债等开支,还要抚养两个小孩,没有剩余的钱给婆婆。

随后,顾老太太向启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张某的两个儿女作为第三人参加庭审,该二人均表示在本案中不参与分割,应得份额归黄女士所有。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因病死亡,其工作单位赔偿的80万元属于对死者近亲属的赔偿。顾老太太、黄女士及张某的两个儿女作为张某近亲属,对讼争赔偿款享有共有权。张某生前与被告黄女士及其两个子女共同生活,关系相对比较紧密。张某是顾老太太的儿子,对其负有扶养义务,考虑到被告儿子尚未成年,而顾老太太尚有其他扶养人,法院酌定顾老太太应分得赔偿款15万元。

法官说法:

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分割?

据承办法官介绍,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属于侵权人对死者近亲属因亲人死亡而产生的损失进行的赔偿,并不属于死者遗产,其分配原则与继承纠纷处理原则不能同一而论。

死亡赔偿款应首先用于安葬死者,在扣除丧葬费后剩余的赔偿款项应作为共有财产由共有人进行分割。对死亡赔偿款的分割,应由近亲属间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考虑死者生前与近亲属之间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近亲属的实际生活状况等综合因素进行分割。

本案中,原告作为死者母亲,有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考虑到被告操办丧事的花销以及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客观事实,法院酌情对死亡赔偿金进行了分割。痛失亲人已是不幸,希望双方之间相互理解,相互扶持,莫因金钱之争让丧亲之痛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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