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吃河豚中毒一人死亡 三名销售者获刑
(通讯员 倪栋威 陆春燕 记者 严君臣)家住江苏启东的一家四人,因食用河鲀鱼(俗称“河豚”)出现中毒迹象,其中一人因抢救无效死亡。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3月29日上午,启东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三名销售者分别获刑。

△杨某某在摊位上出售河豚
据介绍,沈某某在启东市吕四港镇水产路经营一家海鲜批发门市。2019年12月16日0时许,杨某某来到这间批发门市,购买了约300斤的野生河鲀鱼。1时许,杨某某又来到陶某某经营的水产批发门市,以750元价格购进野生河鲀鱼200多斤及少量其他海鲜。
当天早上,杨某某开车来到海防镇农贸市场门前路段,设置摊位出售包括上述河鲀鱼在内的海鲜水产品。以每斤6元人民币价格,杨某某向张某某、周某某各出售河鲀鱼10余斤。

△销售的河豚
当日,张某某自行清洗河鲀并将肝脏放入一起烹煮。当晚18时许,张某某及其儿子、儿媳、妹夫食用河鲀鱼后均出现中毒迹象,张某某随即被送医抢救,于当晚20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启东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5日,农业部办公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农办渔〔2016〕53号文件,《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第十一条,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鲀鱼。

△鉴定结果
经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鉴定,在杨某某家查扣的河鲀鱼样品中含河鲀毒素(TTX),产长江口及东海,其卵巢和肝脏有强毒,误食可致死;肠有弱毒,精巢、皮肤和肌肉基本无毒。经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符合河鲀鱼毒素中毒死亡;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张某某的肾组织、肝组织、肺组织中,其儿媳的尿液中,杨某某家查扣的河鲀中,张某某家厨房垃圾桶内的河鲀中均检出河鲀鱼毒素成分。

△宣判现场
案发后,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某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家属80000元并取得谅解;陶某某、沈某某各赔偿张某某家属45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宣判现场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陶某某、沈某某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最终,启东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杨某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被处罚金四千元,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被处罚金五千元,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被处罚金六千元。对三人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河鲀,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或销毁。(通讯员供图)
江苏苏讯网版权及免责声明: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江苏苏讯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本网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稿费或要求直接删除,请致电025-86163400 ,联系邮箱:72492282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