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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财产如何分配?江苏高院出台新规

2020-03-13 10:40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顾元森)3月12日,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统一办案尺度,提高执行质量与效率,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及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江苏高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执行财产查找、控制以及获得中贡献较大的债权人,应当适当提高分配比例。

参与分配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执行财产按其债权性质或者债权数额按比例予以受偿的法律制度。根据规定,适用参与分配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债权平等原则。参与分配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定优先权、一般优先权以及普通债权的法定清偿顺序予以分配。相同性质以及相同顺序的债权,原则上应当按比例予以分配,确保各债权人依法获得公平受偿。(2)利益平衡原则。参与分配程序中除坚持债权平等原则外,还应注意平衡某些特定或特殊债权人的利益,对执行财产查找、控制以及获得中贡献较大的债权人应当适当提高分配比例。(3)分配效率原则。要切实防止分配方案反复变动带来的分配迁延以及低效率问题。新规定对禁止分配原则、一体分配原则、申请例外原则也做了规定。

根据规定,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启动参与分配程序:(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3)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或者虽未取得执行依据但对执行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等应予分配情形;(4)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书面申请。

根据规定,职工作为债权人以被执行人拖欠其工资为由申请参与分配的,按照债务人的普通职工正常应当支付的平均工资计算为其预留款项,但工资债权超过12个月的除外。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依据被提起再审的,不影响该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

执行财产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退赔非法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部分,应当优先于其他民事债权以及罚金、没收财产予以执行。仍有剩余的,用于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且被不同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并处置变现的,由控制主要财产的法院主持分配,也可以报请省法院或者中级法院指定其中一个法院主持分配。涉及省外法院的,可通过执行协调方式予以确定。

原文地址:http://news.xdkb.net/2020-03/12/content_124277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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