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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正式施行

2020-04-03 10:39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徐红艳 文/摄)4月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5月1日起将施行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解读。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标志着江苏生态环境监测将有法可依。其中提出多条“刚性”规定,包括每年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制度、监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责任制度、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等。对于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江苏将对监测机构和人员实行“双罚”。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

想知道身边的大气、水、土壤等“健康指标”如何?生态环境监测是重要“体检”手段。

会上,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监测处处长刘晓蕾介绍,制定《条例》既是落实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完善江苏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据悉,《条例》共分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监测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重点建立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监测机构监督管理、点位管理、污染源监测、监测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制度。

《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许多“刚性”规定。“真实准确是数据的生命线,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也是《条例》的核心目标。”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副处长李缨介绍,为此,《条例》创设了四项主要制度,包括每年地方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制度、监测设施保护单位制度、监测数据报告真实性责任制度和重大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制度。

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将对监测机构和人员实行“双罚”

对于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条例》不少条款也专门做了规定。记者注意到,《条例》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弄虚作假的查处力度。

其中明确,对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除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实行双罚,即对生态环境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这一处罚力度是前所未有的。而且《条例》明确处罚权利赋予生态环境部门。”刘晓蕾介绍,为强化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执法。将组织开展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探索建立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监管执法的事实依据

《条例》明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刘晓蕾介绍,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生态环境部门还将持续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抽测和对比监测,及时查处自行监测不真不实的违法行为,并进行惩戒,实现排污单位在线数据和自测数据完全归真。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明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作为监管执法工作的事实依据。“这个规定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定位,明确提出能够应用环境执法。这项工作在以前是没有得到有效应用,将有力促进生态环境执法效能的提升,倒逼排污者更加积极地落实企业的排污责任。”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主任科员黄春雷说。

原文地址:http://news.xdkb.net/2020-04/02/content_12521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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