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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捞600多公斤江鱼 被抓后按1.5倍“还给”长江

2020-09-02 09:29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8 月 31 日下午 2 时 30 分,在南通市海门区三厂镇青龙港村村委会,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两起非法捕捞案件进行公开巡回审理后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其中一起案件中,夫妻俩在长江水域捕捞渔获物 600 多公斤并变卖,后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此外,他们还按照相关规定,按照 1.5 倍赔偿渔业损失,投放 900 余公斤鱼进长江。

夫妻捕捞渔获物 601 公斤

2019 年 7 月,孙某、吉某夫妇经事先共谋,先后 4 次驾驶渔船在海门市长江某水域使用深水张网进行非法捕捞,共捕捞鲢鱼等渔获物 601 公斤,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 元。

△ 审理现场

2019 年 7 月 18 日凌晨,当夫妻俩再次实施非法捕捞时,被海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称重,当日共捕获鲢鱼等渔获物 221 公斤。经江苏省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两名被告人使用的渔具为双锚有翼单囊张网,该渔具从渔法上解释,桩与锚的效果一致,参照多桩有翼单囊张网的管理规定。农业部相关通告规定,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长江干流全面禁止使用多桩有翼单囊张网。

案发后,孙某夫妇与海门市农业农村局签订《渔业资源损害赔偿(修复)协议》,并按照专家出具的本案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意见,以非法捕捞渔获物的 1.5 倍对渔业资源损失进行赔偿,即投放 901.5 公斤的鲢鱼、鳙鱼开展增殖放流,用于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修复。案件审理中,孙某夫妇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 800 元。

△ 审理现场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吉某夫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长江水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 500 公斤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产品罪。最终,法院判决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吉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捕四条小鱼被判拘役

在另外一起非法捕捞案件中,宋某在明知处于长江禁渔期、电鱼为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的情况下,仍然于 2019 年 5 月 17 日下午,在长江海门段青龙港闸水域,使用电瓶、电极杆、逆变器、网抄等组成的电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捕获四条小鱼。

期间,宋某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后来,在被阻止离开现场过程中,宋某又殴打他人,并将其驾驶的摩托车、电鱼工具、渔获物等丢弃在现场离开。随后公安民警接他人报警后到达现场,将渔获物放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 [ 2015 ] 1 号)规定,长江流域青海省曲麻莱县以下至长江河口(东经 122°)的长江干流江段,禁渔期为每年 3 月 1 日 0 时至 6 月 30 日 24 时。

法院另查明,宋某因上述殴打他人行为,于 2019 年 5 月 22 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行政拘留三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

法院将集中审判 18 件非法捕捞刑案

" 长江是世界上水生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河流之一,拥有 4300 多种水生生物,400 多种鱼类,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宝库。然而,在过去几十年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下,许多人被经济利益驱使,采取‘电毒炸’‘绝户网’等非法捕捞方式疯狂攫取各类长江渔业资源,致使长江水域生态环境急剧恶化,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降至‘无鱼’等级。" 南通中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杨德华介绍说,2019 年 12 月 27 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今年 7 月,南通中院出台《为长江 " 十年禁渔 " 提供司法保护的 20 条实施意见》,建立 " 十年禁渔 " 司法保护常态化机制,通过开展集审判、协作、宣传于一体的系列活动,推动全社会自觉参与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

此次,南通法院决定于 8 月 31 日至 9 月 4 日联合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及公安、检察机关等部门开展集中巡回审判周活动,集中审判 18 件非法捕捞刑事案件,并安排 8 件案件巡赴辖区沿江村居、码头、农贸市场等场所开展集中巡回审判活动,以期实现 "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退禁一江 " 的审判效果。

通讯员 顾建兵 张弦 现代快报 +/ZAKER 南京记者 严君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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