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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哄抬物价 徐州发布疫情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

2022-07-08 16:03 来源: 编辑:中国江苏网 浏览量:0

为坚决贯彻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应对疫情突发紧急事件,维护好全市重要民生商品、防疫物资以及相关服务的市场价格秩序,7月3日,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疫情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具体内容如下:

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粮油肉禽蛋奶等农副产品以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经营者,要严防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发生。

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生产企业要自觉承担稳定价格的社会责任,通过改进工艺水平控制生产成本,严禁哄抬价格、大幅度提高出厂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各医药销售企业要切实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价格政策规定,严禁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加强价格公示,诚实守信经营,严防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发生。

交易场所提供者应当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权,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保存有关信息记录,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封控区域内超市等生活必需品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规定,自觉诚信经营,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接受高价商品,不得大幅提高生活必需品价格。

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自觉接受价格监督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各类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将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所指的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交易场所提供者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市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市场价格的反馈功能,密切关注动态、加强跟踪监督研判,严密组织市场价格巡查。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例将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增强价格监管的影响力。(记者 张亚轩)

原文地址:http://jsnews.jschina.com.cn/xz/a/202207/t20220706_3031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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