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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 江苏高院发布实施意见

2020-02-19 09:43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记者 顾元森)2月1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破产审判工作,促进经济平稳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江苏高院制定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企业破产与司法救治相结合原则;坚持严格疫情防控和服务疫情防控相结合原则;坚持依法审理和灵活处置相结合原则。

根据规定,对于因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引导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协议,或者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基础上,加大调解力度,积极帮助债务人在程序外推进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营业重组,尽力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清偿方案,引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切实提振市场信心。程序外企业重组方案需要司法确认效力的,可以探索以预重整的方式提前介入,提升企业救治时效。上述企业确实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重整、和解等途径,开展企业救治,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尽力保留企业经营价值,保留职工就业岗位。对于非因疫情影响陷入经营困境的企业,在受理审查阶段也应加大程序外化解力度,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合力推动企业重组自救。另外,对于因疫情影响,重整投资人招募困难或者无法制定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重整期间。

破产企业有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生产能力的,应当在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前提下,许可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或者提请债权人会议决议或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后,继续经营或复工复产,加大防疫物资供给力度。对于复工复产、继续经营的企业,应指导管理人完善相关制度,全力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物资调配工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后具备破产重整可能性,当事人申请清算转重整的,应当依法裁定重整。政府及相关部门因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征用属于破产财产的物资、房屋、土地、酒店等的,应当指导管理人积极配合支持,尽快将财产投入防控工作,同时应协调征用单位做好征用补偿。

疫情防控期间,审判人员、管理人及破产程序相关方应当充分运用微信、电话、电子邮件、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信息化手段履行职责、行使权利,最大限度避免人员接触和聚集。审判人员和管理人应当向相关各方公布有效联系方式,保障通讯畅通。

疫情防控期间,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参照该意见执行。

原文地址:http://news.xdkb.net/2020-02/19/content_12308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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