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泉山区建立对性侵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
(通讯员 泉法宣 记者 张晓培)12月3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召开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新闻发布会,通过一起典型案例的通报,介绍建立性侵害未成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和信息查询机制相关情况。

从业禁止,为性侵犯罪人员划定鸿沟
当天的发布会上,徐州泉山法院通报一起典型案例。徐某为某学校老师,利用单独管理班级机会,将两名女生带至偏僻处实施猥亵行为。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
“从业禁止”,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不等。”
泉山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高娜介绍,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在今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中,又明确了相关法律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法官高娜称,法律还规定,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信息查询,禁止犯罪人员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
为进一步细化相关措施,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防护网,近日,徐州市泉山区政法委等十四家单位制定出台《关于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及信息查询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为徐州市首个“从业禁止”及信息查询规范性文件,强制规定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对招录对象进行性侵等相关犯罪记录查询,并强制入职人员报告并提交《入职承诺书》。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该《意见》规定了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的范围不仅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还包括幼托、福利院、培训及机构、临时看护机构等,适用对象不仅包括教师、培训师、保育员等直接与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工作人员,还包括行政工作人员,如保安、门卫、驾驶员等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工作便利的其他工作人员。
《意见》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纳入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入职审查范围,对适用行业、适用对象、适用行为、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方面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既贯彻了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又从刑事司法、行政管理、行业监督角度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切实弥补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空白。
据了解,该《意见》还规定,人民法院在工作中发现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从业人员存在违反《意见》规定的情形,可以通过司法建议方式告知用人单位及其主管、行政监督部门,督促用人单位立即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通讯员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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