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今社会的加班文化
论当今社会的加班文化
近日,“清明节强制加班,员工怒怼领导”一事持续引发网络热议,相关话题多次冲上热搜榜。很多网友留言“怒怼”过程很解气之外,也不免发出各种无奈“我们企业也一样,天天加班。”“除非不想干了,不加不行,没法拒绝。”“大家都加班,自己很难不加班。”在当今快节奏,上有老下有小的家庭中,加班占用了很多亲子关系时间甚至睡眠时间,专家也指出病态的、畸形的“加班文化”侵害劳动者休息权和健康权,但在当今的中国社会很难有强有力的法治去约束这一行为。
近年来,默认加班、隐形加班、“狼性文化”等“加班文化”层出不穷,如领导临时布置一些紧急任务,不明说要求劳动者加班,但会要求劳动者尽快反馈结果,或者要求劳动者以值班的名义在休息日加班,所谓的“996”“007”,屡屡触及劳动法律红线,员工怨声载道。
实际上,现行法律制度对劳动者休假的权利和工作时长予以了明确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在一些企业,加班常态化,原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企业人员配置不足。严重加班问题的本质是企业“事多人少”,而“事多人少”既可能是企业有意控制人员规模,节约成本也可能是临时性工作导致的短期内劳动力不足。二是企业管理不善。部分企业领导能力、管理科学性不够,给员工增加了大量无效工作。三是外部监察执法不严。关于劳动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一些地方仍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导致市场欠缺公平性,让一些企业管理者有了诸如“其他企业都在长时间加班,我们企业为什么不”的错误理念。“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劳动争议裁判中,加班的举证责任原则上在劳动者,很多单位可能通过不考勤的加班、加班审批制度等规避,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无法主张加班费。”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说,相对于大量的企业及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的力量比较薄弱,当违法成本很低甚至无成本时,违法行为就会更加普遍。
近年来有关部门对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整治力度一直在不断加大。去年3月以来,北京、山东、安徽、河南、广西、青海、湖南、湖北、江西等多地人社部门宣布,集中开展为期两个月左右的超时加班排查整治工作,释放的就是纠偏畸形“加班文化”、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鲜明信号。作为劳动者来说,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积极取证,签合同时留意合同条款,不要盲目签字,微信截图、电话录音、信件往来、短信聊天等形式都可以证明用工企业存在强制加班的行为。劳动者也可以直接给劳动监察部门打电话举报,劳动监察部门一旦介入调查,会比较容易确认企业是否存在强制加班的情况。
虽然大家都在自嘲是社会的边角料,但同样也是家庭的顶梁柱,工作和生活都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法治越来越健全的社会,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将不会再有因为加班冲上热搜的情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受到很好的保护。(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新铜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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