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争先·改革进行时⑬|以法之名,为受损环境“讨回公道”
开栏语:
探路者,勇争先。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赴江苏考察,全国两会期间多次到江苏代表团参加审议,几乎每次必谈改革,先后赋予江苏“努力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走在前列”“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上争当表率”“在推进深层次改革和高水平开放上勇争先”等重大要求。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300多项重要改革举措,涵盖多个领域,关乎党和国家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近一年来,各项改革举措在江苏大地落地生根,激发澎湃动能。即日起,在省委改革办支持下,新华日报、交汇点新闻客户端推出“千帆竞发勇争先——江苏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行时”专栏,透过一个个真实生动的案例,展现发生在江苏大地的改革故事,共同感受人民群众不断增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南通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法规探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以法之名,为受损环境“讨回公道”
抽水机嗡嗡作响。8月24日上午,如皋市城北街道太平村,1.4公里长的大寨河正在进行一场“大手术”。一上午的忙碌后,水位缓缓下降,河床渐露真容。
“下个月再来看,肯定大变样!”施工方晟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小兵站在岸边忙着指挥。“截污、清淤只是第一步,后面将布置42个‘生态浮岛’——美人蕉、菖蒲、睡莲,不只为了好看,更是增加河的‘肾脏’,吸氮除磷,唤醒清水。”王小兵向记者介绍。
大寨河的蝶变源自一场“意外”。去年12月20日,如皋某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突然破裂,造成约1万余吨污水外溢。企业没有回避,主动站出来修复“生态伤疤”。
这场“意外”成为一场制度改革的现实注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只是政策语言,而且是正在落地生长的法治实践。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去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四个月后,我省以实际行动狠抓贯彻落实——《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在全国率先出台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一部地方立法,开国内先河,其意义不言而喻。一项制度改革,从“试水”到“过河”,也从来不是一蹴而就。
2015年,我国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江苏成为首批“探路者”。同年,南通打响五山及沿江生态修复攻坚战,一手铁腕治污,一手系统修复。现任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处长赵建峰,就是在那时加入环保执法队伍的。
刚一到岗,赵建峰就碰到了“硬骨头”。2016年,环保执法人员发现,启东某固废处置公司场地内埋有数千吨危废,远超刑事案件入罪标准。但违法行为发生在十余年前,无论是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均超过追诉时效。
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恶性循环如何打破?就在大家犯难之际,生态损害赔偿制度为他们打开了思路。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南通市政府印发施行了《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案子迎刃而解,违法行为人最终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拿出3000余万元修复受损的“绿水青山”。
一案破冰,诸案跟进。此后,南通接连办理了78件环境污染案,追偿修复受损环境价值1亿余元,引起国家层面关注。2019年,生态环境部决定在南通率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践引领区建设试点”工作,2020年7月又确定南通为这项制度改革的基层联系点。期间,南通先后审议出台4部纲领性文件,深入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路径。
彼时,深水之中,暗礁仍存:案件环节程序不明、基层磋商主体缺失、处罚与损害赔偿脱节等问题,制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为受损环境‘讨回公道’,仅靠生态环境部门一家远远不够。”南通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张军回忆说。
改革过程中要搬走的“第一块石头”,就是部门职责不清问题。8月8日,南通市通州区水利局以区政府名义,对非法采砂案提起生态赔偿诉讼——这不是偶然。依据新出台的《程序规定》,水利、自然资源、交通、农业农村等十多个部门齐齐“上场”,水利局进一步细化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办理职能,区水政监察机构负责查案,局水政水资源科负责评估、磋商、起诉等索赔工作,区水利工程管理所负责生态修复,以明确分工确保案件办好办结。
各领“责任田”,共织保护网。《程序规定》及相关实施方案明确,市、县级的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明确分工,才能高效协作;程序清晰,才有底气攻坚。截至今年7月,南通各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成功办理全国首例长江非法采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长三角首例长江船舶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等一系列开创性案例,累计办案2300余件,数量居全国地级市之首。
立法之后,续有机制创新。鼓励职能部门开展索赔磋商,提高办案效率;创新实施简易评估方式,破解“评估难、评估贵”难题;强化与公益诉讼衔接,提高部门参与度;开展多元修复,增强群众获得感。
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南通又进一步试水“拓展完善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纳入环责险范围”两项改革,作为改革试点典型经验,由省委深改委向全省推广。
经济与生态,在这座江海之城充分实现了共生共荣。去年,南通地区生产总值1.24万亿元,同比增长6.2%、增速列全国万亿城市第2位。与此同时,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25微克/立方米,全省浓度最低,创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
“地处长江下游,工作勇争上游。”南通市委书记吴新明说,高质量发展,必须建立在制度的高质量供给之上,绿水青山,要靠法治的“堤坝”才能守住,将不断深入践行“两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快长江口产业创新绿色发展协同区建设,以走在前、做示范的果敢担当,以系统性的改革思维,创造更多高质量发展新的“沧桑巨变”。
【改革启示录】
为“损害担责”立法,为未来奠基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标准与科技处 李缨
《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地方性法规,不仅标志着南通在生态法治领域的重大突破,更是江苏作为中央确定的改革试点省份,为全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创新探路的又一重要成果。程序规定的实施,有效解决了案件判定不明确、衔接不充分等问题,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再上新台阶。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十周年来,江苏始终秉持“改革先行、法治保障”的理念,不断完善独具特色的“1+7+1”制度体系,在全国范围内首创简单案件的全流程简易程序,逐步完善线索筛查、案件办理、资金管理、修复实施的全链条机制,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每一环节有章可循。积极探索多样化的赔偿与修复方式,推动生态环境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区域统筹、综合治理,形成“技改抵扣”“分期赔付”“现金+全域修复”等多个“全国首创”治理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指导苏州太湖“生态岛”设立保护修复“双向匹配”机制,联合海事管理机构在泰州共同设立全国首个船舶水污染生态环境损害劳务代偿点,支持无锡成立环责险生态环境损害直赔修复中心。持续推进劳务代偿志愿服务替代修复方式,引导省内多地聚焦群众关切的“关心小事”,推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碳汇认购等替代修复方式形成长效常态,有效兼顾赔付修复与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
截至目前,江苏累计办案超1万件,先后有三批案例入选全国“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新制定的《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推行全流程治理和多元赔偿修复等有效实践做法上升到法规层面,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向法治化、规范化、标准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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