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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AI侵权成立!“全国人工智能大模型名誉侵权第一案”在宁终审落槌:“技术失控”不等于平台免责

2026-05-13 09:30 来源: 新华日报·交汇点 编辑:陆文 浏览量:0

“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根据搜索结果,被告人李小亮因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曾获南京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执业律师,在百度AI这里,成了“因爆炸罪被判三年”的罪犯。

面对算法生成的“莫须有”罪名,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亮选择用法律回击,将百度公司告上法庭。该案经历一审、二审,近日迎来法院认定百度AI构成名誉侵权的终审判决。这场被称为“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名誉侵权第一案”的诉讼,为如何平衡公民个人合法权益保护与人工智能大模型创新发展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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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起——

搜索自己的名字,跳出“刑事判决书”

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南京律师李小亮发现,自己的名字在百度搜索中始终与“判刑”“坐牢”“开除党籍”等诽谤性词汇捆绑在一起。

事情源于2024年9月25日的一次“百度”,李小亮第一次发现上述令他咋舌的结果。随后的搜索,百度“AI 智能回答”都给出“李小亮律师被判三年有期徒刑”的错误文字内容,并配上他着律师袍的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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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第一反应是震惊和愤怒。作为做过多年记者和十多年律师的人,我长期关注自己在媒体上的公开形象,经常搜索‘李小亮律师’‘南京李小亮律师’等关键词,但没想到会出现这样的结果。”类似“坐牢”“开除党籍”等诽谤信息反复出现在搜索联想词中,严重干扰了李小亮的工作和生活。

李小亮随后向百度公司发送律师函,通过百度推广咨询热线、北京政务热线和多个邮箱反复投诉。百度公司邮箱每次都回复“已转交对应工作人员跟进处理”,北京12345和百度公司也无数次称将很快清理。但是,上述核心谣言却从未彻底清除。2024年9月30日,当他点开百度的推荐语句时,“AI智能回答”依然给出“三年有期徒刑”的虚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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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李小亮正式起诉百度公司,要求删除全部不实信息、在百度首页置顶道歉8个月、赔偿误工费15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审理——

是技术幻觉还是平台失职?

“所有的人工智能都会产生幻觉,百度公司没有办法预见,因此不能认为有过错……该案系中国人工智能大模型(名誉)侵权第一案,该案件的判决,对产业的风险产生巨大的冲击,希望法院能够审慎审理。”面对起诉,百度公司辩称,AI幻觉具有不可预见性,属于技术发展初期的偶然现象,平台不应为此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坚称,其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应受“技术中立”原则保护,如果要求其对技术受限造成的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则是过分苛责新技术研发。

“为何在豆包、DeepSeek等同类AI上提问,没有出现这些评价?”法官当庭追问。对于“AI智能回答”将李小亮照片与判刑等虚假信息合成发布的行为,法院明确指出,这一内容指向明确,包含大量贬损性词汇,客观上必然导致当事人社会评价降低,百度公司存有过错,应当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考虑到AI技术尚处于发展初期,且百度在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法院并未支持李小亮关于经济赔偿的诉求,仅判令百度书面道歉。

AI幻觉虽难完全避免,但针对特定自然人的诽谤性内容,属于可预见、可防控的高风险范畴。既然同期的同类产品没有出现同样问题,就不能说明这个错误是技术发展的必然代价。百度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完全无力预见、无法控制,其有能力采取而未采取合理措施,反而放任错误信息传播,即存在过错。这正是法院认定侵权的审理逻辑——一道在“技术不可避免”与“可防而未防”之间划出的红线。

据此,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百度构成名誉侵权,判令其向李小亮书面道歉。百度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生效后,百度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道歉义务。为此,李小亮已于近日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目前正在办理之中。

专家——

“技术不可控”不是免责金牌

针对百度“AI幻觉无法预见、技术中立”的抗辩,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苏省法学会数字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徐珉川表示:幻觉是大语言模型内在的系统性风险,研发和部署者要对此有充分认识,并且有能力在事前采取预防措施——不能因为技术客观上不可控,就规避相应责任;技术创新,不能以牺牲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为代价。

那么,百度到底是“网络平台”还是“内容生产者”?徐珉川解释,这在不同法律关系下含义不同。“内容生产者”更多指向行政法上的信息内容管理义务,不能直接套用到民事侵权认定中。本案中,百度AI并非简单中立转述,而是对信息进行错误加工、生成了新的虚假内容,因此无法适用“平台避风港”规则免责。

他进一步指出,能不能提前预见到损害结果,并不是判断要不要负责的关键,关键是看公司有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这个案子里的诽谤性内容属于可以提前防范的高风险信息,百度有能力却没做好,就要承担责任。

技术创新不能牺牲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

专家表示,该案也警示相关企业和平台,在进行科技创新时,不能侵害公民合法权益。反过来,科技创新应当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公民合法权益。

徐珉川认为,与国外同类案件相比——比如针对ChatGPT的指控往往走向复杂的取证程序或高额和解——本案的裁判逻辑具有独特意义。一方面,法院对侵权行为给予明确的法律负面评价,倒逼相关主体依法依规开展创新活动;另一方面,坚持民事损害赔偿的“损害填平”原理,没有让个案风险过度溢出、打击整个行业的创新积极性。本案至少给出一个明确启示:以技术中立、技术失控为由推卸责任,这条路走不通。相关主体必须从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积极履行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义务。

为全球AI治理竞逐提供“中国思路”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数字法治研究中心主任陈坤认为,此案在全球AI治理竞逐中提供了独特的“中国思路”。与国外一些判例动辄高额赔偿不同,中国法院承认技术尚不完善的客观现实,没有在技术发展初期就施加可能压垮创新的过重责任,为AI企业留出了宝贵的试错和改良空间。

比如,法院将“是否侵权”与“承担多大责任”分开处理:先在定性上坚决维护公民人格权,树立不可逾越的红线;后在定量上灵活裁量,考虑产业影响。本案贡献了“司法审慎介入”的范例——在立法尚未跟上的领域,通过个案判决画红线、定规矩。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国际上多数AI侵权诉讼集中于版权经济利益,本案却直指人格权侵害这一更具社会敏感性的问题,体现了中国司法对新技术风险的前瞻性应对,将治理焦点放在维护公民核心权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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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陆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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