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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到餐桌,司法守护校园”食“刻安全 ——最高法典型案例彰显食品安全司法保护“最严”决心

2025-09-12 09:27 来源: 人民网 编辑:杨哈哈 浏览量:0

校园食品安全关乎广大学生健康成长、万千家庭幸福和社会发展未来,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

9月11日,202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式启动。当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系列涉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涵盖了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不同类型的涉校园食品安全案件,展现了人民法院切实维护校园食品安全的坚定决心。

校外供餐饭店滥用亚硝酸盐引发学生集体严重食物中毒、食材供应商用鸭肉卷冒充牛肉卷向学校食堂供货、管理者贪污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在这些触目惊心的案例中,人民法院均依法作出严厉判决,亮明了司法保护校园食品安全的鲜明态度,为守护学生“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密织法网,捍卫“舌尖”安全

在校门口超市花4元买到一包过期零食,商家该赔多少?根据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答案是1000元。

2025年4月,学生家长颜某在接孩子放学时,于学校附近某超市花费4元购买了一袋零食。回家后对照生产日期发现,此零食已过期,遂起诉请求某超市返还货款4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超市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颜某,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决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另赔偿颜某1000元。

“中小学生判别能力较弱、维权意识不足,易成为问题食品的‘受害群体’。”最高人民法院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指出,该判决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违法成本,让试图在校园周边销售过期、“三无”食品的无良商家“得不偿失”,从而有力震慑违法行为,营造让学生安全、家长放心的消费环境。

除了民事赔偿,情节严重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更将面临刑事追责。

在侯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中,校外供餐经营者侯某在给小学配送的午餐中超限量滥用亚硝酸盐,导致56名学生中毒入院,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一系列食品安全领域司法解释,不断完善惩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法网。其中,针对中小学校园及其周边“五毛食品”突出的问题,在《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将“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校园食品安全和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重拳惩治,亮明“最严”态度

农村学生营养餐中的鸡腿为何“缩水”成了鸡翅根?看似简单的食材调换背后,隐藏着令人震惊的贪腐行为。

施某自2017年8月起受委托管理某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全面负责食材采购、制作、发放及营养餐费用报账等工作。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期间,施某以“鸡腿价格上涨”为由,在未按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营养餐食材中的鸡腿更换为鸡翅根,并与某肉类经销部负责人袁某(另案处理)合谋,以供应鸡腿的名义虚开发票报账,套取专项资金54.7万余元。经审计核查,扣除实际支出的货款19.2万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购花费的5.1万余元,剩余30.3万余元被其非法占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财政补助专项资金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专项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施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并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是国家实施的重要民生工程,任何侵吞、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都是对公共利益的严重侵害。

“学生膳食补助专项资金能否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直接关系到学生营养餐的质量,要确保专项资金真正用到学生身上。”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法院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危害校园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判处惩罚性赔偿金,切实保障国家惠民政策落到实处,筑牢校园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的司法防线。

延伸职能,筑牢长效防线

面对校园配餐领域复杂的转包、分包和合作模式,现行监管存在哪些盲区?当校园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若监管部门仅处罚直接操作的无证企业,而未对与其共同经营的中标单位进行相应责任追究,此类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021年9月,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小学学生校内进食午餐后出现不适的投诉。经调查发现,某后勤服务公司、某投资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实际承担着当地五所学校的集体配餐业务,并导致了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的发生。该局据此对两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区政府经行政复议予以维持。两公司不服涉案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该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瑕疵。调查显示,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的中标单位,通过对配餐项目收取管理费、全程指导配餐业务、共定制餐场所等方式,与无证企业共同经营校园集体配餐项目,且其实际经营场所与证载经营场所不一致,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行为;两被告公司在项目中分别负责运营管理和场所提供,且穿着中标方工作服、佩戴其工作证进行配餐。三家公司虽未签订正式协议,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共同经营关系。法院判决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责令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作出处理。

现行法律法规未对校园集体配餐项目转包分包作出禁止性规定,亦未明确有证企业和无证企业共同开展校园集体用餐配送项目的归责原则。如何监管中标企业将其承揽的校园集体配餐项目交由其他公司实际运营的行为?法院向市场监管部门、教育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敦促完善校园集体配餐项目监管,切实加强联动执法,齐抓共促食品经营者依法经营。

“本案裁判对有力打击食品生产经营者逃避食品安全责任的‘金蝉脱壳’行为具有现实意义。”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涉校园食品安全案件中,人民法院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对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出的监管漏洞,及时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共防共治,共同筑牢校园食品安全的司法保护屏障。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司法建议“抓前端、治未病”的积极作用,实现从个案纠偏到类案预警,再到系统治理的效能提升,以司法智慧助力构建校园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新格局。

(乔文心)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文地址:http://society.people.com.cn/n1/2025/0912/c1008-40562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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