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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烈士墓地多年 盐城首例革命烈士权益保护案判了

2020-10-25 16:06 来源: 编辑:现代快报 浏览量:0

(通讯员 滨法 记者 姜振军)近日,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法院八滩法庭公开宣判了一起侵占烈士墓地案,一审判决侵占的村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烈士亲属返还侵占土地。10月24日,现代快报记者从盐城中院了解到,该案是盐城首例革命烈士权益保护案。

△法院审理中

该案原告王某的胞兄王兆军积极投身革命,于1942年3月参军,1947年1月在解放战争期间的“四平战役”中牺牲,时任中国人民解放军原三师八旅二十四团三营八连副连长。解放后,他的父亲前往牺牲地将其接回家乡重新安葬。

1983年,王兆军经国家民政部批准为革命烈士。2012年,民政部门为王兆军烈士立英名功德碑。2018年,滨海县滨淮镇政府为王兆军烈士立烈士墓碑。王兆军烈士先前安葬于滨淮镇河西村一堆堤的地块中,后因修建省道取土,该地块被改造成鱼塘。

2012年12月,由当地政府统一安置,王兆军烈士墓迁移到了原地块的东侧堆堤,村里将所在地的堆堤承包给烈士的胞弟王某植树和维护。后为弘扬革命先烈精神,村委会将该段堆堤交由王某无限期管理,并免收承包金与其他费用。

然而,当地另一村民杨某一直占用着王某所承包的一块堆堤。“杨某认为,这块堆堤并不是王某承包的区域,一意孤行。”法官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近年来杨家强行侵占上述堆堤,并种植农作物,王某曾多次报警及请村委会协调均无果,于是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法院合议庭多次前往涉案墓地周围进行调查,并到村委会核实情况。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重点围绕杨某目前种植的土地是否在王某与村委会协议约定的烈士墓地范围内,以及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书及其补充协议是否有效,这两个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双方对抗激烈。

△法官走访调查

“我院审理认为,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国家制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是要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法官说,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近日,滨海法院作出判决:杨某在王某管理维护的烈士墓地范围内自行种植农作物于法无据,被侵占的涉案堆堤依法应予以返还。同时,考虑到涉案堆堤上种植的农作物临近收获季节,故法院综合考虑认为,可留有30天时间给与杨某进行农作物的收割和土地清理。

“法律是保护英烈权益的有效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已经成为保护英烈权益的重要依据。”滨海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法院依法捍卫英烈名誉,既是浩然正气使然,更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面对侵犯英烈权益的行为,法院要敢于亮剑,切实为英烈权益保护立规矩、划红线。

(滨海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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