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务代偿保护生态环境 《民法典》实施后全国首例适用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宣判
(通讯员 方帅 李超敏 记者 王晓宇)2月5日上午10时,由连云港市连云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小口村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该案是《民法典》施行后,全国首例以劳务代偿方式判决的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案,10余名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30多名当地渔民参与旁听。

△庭审现场
2020年5月19日至20日,孙某明知该时期为海洋伏季休渔期,仍驾驶渔船在连云港海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渔具拖曳水冲齿耙耙刺捕捞黄蛤(俗成“黄蚬子”)2820公斤,经渔政部门拍卖得款人民币15228元。
同年9月24日,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孙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灌南县人民法院灌河流域环资法庭提起公诉。
“黄蛤具有净化服务、固碳等生态价值,被告人使用拖曳耙网将所经海域海底泥沙全部冲翻,造成大量幼贝和其他海洋生物碎裂,对海洋渔业资源和海底生态造成双重破坏。”在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庭审中,专家证人出庭就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进行了详细阐述。
“没想到在禁渔期捕捞了2800多公斤的黄蛤会给海洋生态造成这么大的危害!”被告人孙某当庭悔罪道。最终,孙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提供248天护渔公益劳务的工作量以抵偿其应支付的环境损害修复费用。
根据生态损害评估修复意见,该案生态损失价值和实施费用共计7.19万元。被告人孙某家庭经济困难,无赔偿能力,但愿意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法庭最终判决孙某对小口村附近1300米海岸线进行284天的(禁渔期内)巡护清洁,以每日300元的劳务费折抵赔偿费用。孙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2014年,连云港法院在顾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中,首创全国劳务代偿制度,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灌河法庭通过一个个鲜活案例不断丰富劳务代偿的具体实践路径,该案的审理、判决、执行,由江苏省湾滩综合管理系统对被告人修复行为进行全流程规范化监管,这是对劳务代偿替代式修复方式的创新实践,让行政执法、行政监管、环境司法与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湾长制建设无缝对接,实现了党委统一领导下海洋生态文明保护的整体合力。”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灌河流域环资法庭庭长蒯舒如是说。
当听到法庭要来本村巡回开庭,小口村老老少少来了不少村民旁听,大家纷纷表示,以前只知道禁渔期不能下海捕捞,通过当天的庭审,不仅了解了非法捕捞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危害性,还知道了非法捕捞不仅会被判刑,还要赔钱。
“我们世世代代都生活在这片土地上,与海为邻,靠海而生,因海而兴,更需要保护好这片大海,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小口村孙书记说。
”《民法典》中确立的绿色原则、条款是保障人民群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权益的基础。灌河法庭组建‘民法典党员宣讲团’,坚持‘巡回一地宣讲一方’的原则,采用‘线上直播+线下互动’相结合的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民法典》绿色条款精神。”灌南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本案审判长陈德明说。(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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