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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丰港个别公务人员“不作为”被投诉,有关部门不解决问题却“逃避责任”

2025-12-09 18:36 来源: 长三角资讯 编辑:玖柒六 浏览量:0

盐城慧港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是大丰港通过招商引资引入的企业,由李传胜个人筹资投入500余万元,于2020年8月初建成,主要从事木材加工业务。

前不久,媒体反映招商企业盐城慧港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大丰港园区投资,遭遇负责安检的王某科长“人为刁难”,一年内两次场地更换,变更经营场所;两次向盐城市大丰行政审批局申领“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专门申领好环评手续却作废;应安全生产部门的要求,公司两次委托两家第三方公司办理“安全三同时”安全生产相关手续,但,安全手续一年多时间一直办不下来。期间,安监人员多次勒令停电,企业无法生产。后一场神秘的大火将木材烧毁,使投资项目“夭折”,企业陷入困境,投资的500万元全部打水漂,血本无归。

媒体反映后,大丰港管委会不但没人主动和当事人李传胜联系,尽快妥善解决善后事宜,却不理不睬“捂盖子”,欲不了了之,逃避责任。

一、事件过程:‌

2020年7月,李传胜作为大丰港招商对象前来考察,发现大丰港周边废弃木材有再利用的价值和潜力,加上交通条件便利,年过五十的李传胜满怀憧憬遂决定在此投资成立了‌盐城慧港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然而让李传胜没想到的是,刚创业噩梦就开始了,多次被“所谓同行”恶意举报,频繁检查,人为设置障碍,让其遭遇了人生的“滑铁卢”:

1.2020年9月,租用了大丰港再生资源产业园中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大丰物流有限公司院内的水泥硬化空地,机器设备和员工陆续到位,于2020年10月中旬开始经营。

2.公司随后通过申请,在2020年10月30日取得盐城市大丰区行政审批局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大行审备【2020】842号),项目名称为盐城慧港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木材加工项目。

3.2020年11月24日,公司自主委托盐城鹤翔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木材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并签订合同,随后预付了7500元费用。由于2021年1月1号更新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七项: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第33条表明,盐城慧港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木材加工项目应是豁免的项目,不需要继续办理环评手续。但由于环评报告已经完成,因此保留了环评报告。

4.2021年3月,因汇鸿场地无法提供场地产权证明,为了规范经营,变更经营地址,我司重新租用了具备场地资质,并且租金更高的江苏臣生林业有限公司的场地。2021年4月前后,因接到同行举报后,市监局,安监局,环境局等多部门陆续上门检查,大丰市安监局于2021年4月7日出具书面通知,要求我司对营业执照经营地址与经营范围不一致进行处理。这原本就在我们的计划之中。5月中旬,安监局直接对我们进行断电停产处理。于2021年7月1日我司变更了经营地址,增加了经营范围并取得了新的营业执照,设备等陆续搬到臣生的场地准备正式开展经营。

5. 转到臣生场地之后,我们开始重新办理投资项目审批。2021年9月1日,我们第二次取得大丰区行政审批部门的投资项目备案(备案证号:大行审备2021-648号)。项目名称为盐城慧港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木材加工项目。建设地点在大丰区大丰港经济开发区北区海堤东侧、纬三路北侧。

6.2021年8月,应安全生产部门的要求,公司委托江苏硕泰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代为办理“安全三同时”安全生产相关手续,并于2021年8月17日打款预付款28000元。2021年8月18日开始安装除尘罩等相关设施。同月,大丰港北区管理办公室强制要求臣生公司,给我司断电停产,还坚称不给慧港公司断电,臣生公司也要全部断电停产。9月中旬,不知什么原因,安全三同时手续办不下去,江苏硕泰相关负责人将预付的28000元现金退还给我公司。迫于公司生产的压力,我公司又找到江苏健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并于2021年9月24日打款预付款2万元整,委托其继续办理安全生产的相关手续。

7.后续的安全生产许可办理过程中,被告知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需参加安全培训,2021年11月我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参加了安全培训,并通过培训取得相关证件。

8. 2021年11月-12月我公司委托第三方及相关安全专家到生产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束后,却迟迟没有给我们提供评审报告,也没有反馈任何有无需要继续整改的地方。

9.五年努力和坚持,500万血汗钱付诸东流‌。截至2025年,李传胜的企业‌从未正常生产过一天‌,累计损失超过500万元,多次向国务院“互联网+督查”、中央和省巡视组、国家信访总局投诉。前期,大丰港管委会领导还主动赶到南京,找李传胜协商补偿问题(均有录音),后由于港区领导变动,至今,大丰港没有半点说法,问题未得到解决。

二、看看个别公务人员扮演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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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公司刚开工,负责安监的王某科长便以多次同行恶意举报为由,频繁登门检查。他以口头要求场地出租采取断电措施,期间并未依法向慧港公司送达任何书面文件、书面告知,也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甚至剥夺了公司申辩、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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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为规范经营,公司重新租用江苏臣生林业公司场地,并重新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应安全生产部门要求,公司办理了“安全三同时”安全生产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本可正常生产。但到了8月,王某科长却以各种理由强制将慧港公司断电。

2021年7月,公司搬迁到臣生场地,开始重新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并取得备案。然而,王某科长每次以接到投诉为由,多次口头要求公司停工停产,导致货物无法加工销售,大量积压。

2021年8月,公司委托江苏硕泰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代办“安全三同时”安全生产相关手续,并于8月17日支付预付款28000元。8月18日,公司开始安装除尘罩等相关设施。但同月,王某科长却强制要求臣生公司给慧港公司断电停产。9月中旬,安全三同时手续办理受阻,江苏硕泰相关负责人将预付的28000元现金退还公司。

迫于生产压力,公司又找到江苏健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并于2021年9月24日支付预付款2万元,委托其继续办理安全生产相关手续。在后续安全生产许可办理过程中,公司被告知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需参加安全培训。2021年11月,公司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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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至12月,公司委托第三方及相关安全专家到生产现场评审。按理,现场评审应有安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参与,但第三方机构电话通知王某科长后,王某科长等相关人员在评审当日均未到场(江苏健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殷总录音为证)。

更为蹊跷的是公司委托江苏健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代办“安全三同时”安全生产相关手续,其负责人在明确表示“都弄好了”时,还言辞闪烁,“你是不是拿我这个找他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批?”“这样会给我们带来麻烦的”,并且反复暗示如“你要找他们沟通”之类的话语。这确实让人明显不可理喻。既然有生产方面需要审查,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那么又何来怕“找他们”呢?是不是找他们才是企业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的关键呢?看来答案很明显。

现场评审结束后,第三方机构迟迟未提供评审报告,也未反馈是否需要继续整改。而相关安全生产手续申办了一年多,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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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传胜多次打电话与安监负责人王某科长沟通,要求灵活处理,先恢复供电,把废弃的木材边角料先初加工后运走,以减少损失和风险。但仍置之不理,直接表示无论如何就是不让慧港公司存在。

2022年2月26日,一场神秘的大火将木材烧毁,慧港公司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2022年3月16日,也就是火灾发生后半个多月,负责安监的王某科长找到盐城慧港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谈话。谈话内容就是说,你这类企业不符合入港区条件。其实,这次谈话明显是在补充前面没有做的工作,是来补充材料的,因为前面从来没有过这样的谈话和笔录。当时,当事人还被要求签名确认。

李传胜认为,当初大港区人员多次以招商引资名义,前往南京拜访他,称其企业完全符合入港区条件,并许诺各部门会全力以赴为企业服务,确保无后顾之忧。

但是仅仅王某科长的一系列行为,以投诉举报和安全手续没下来为借口,就严重破坏了招商引资环境,导致李传胜个人倾家荡产,慧港公司陷入困境,最终血本无归。

港区还有与其公司性质差不多的3-4家企业,就因老板是当地人,与王某科长关系不一般,就让其穿上了小鞋,目的就是将其赶走。经人指点,李传胜才恍然大悟,原来王某科长这么“硬气”,是有原因的,他亲哥哥是盐城东方集团董事长。一次,李传胜在当地派出所当着警察的面,对王某科长说:你不就是有亲哥哥做后台嘛,那也不能人为一而再、再而三“故意刁难”“排斥打压”我们招商引资来的企业啊,总要给条活路吧?

三、强烈呼吁和要求:

1. 王某科长这种压根没有半点服务客商意识,故意“人为刁难”“不行为”行为,影响了大局,给慧港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大丰港的招商引资环境,理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李传胜希望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问责调查。

2.大丰港管委会应明确责任,核实园区招商前来投资的慧港公司自企业成立以来未能生产经营及不明火灾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经济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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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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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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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场地租赁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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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场地租赁合同(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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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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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补充笔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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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笔录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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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前园区杂草丛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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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前园区杂草丛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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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前园区杂草丛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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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后状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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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后状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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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后状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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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后状况(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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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 盐城慧港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控人李传胜

手机号:13851736352

时间:2025年12月9日

原文地址:http://www.csjzixun.com/m/article/8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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