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句容交警对这起责任事故的认定随事故车轮“跑偏”
江苏句容交警对这起责任事故的认定随事故车轮“跑偏”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认定引发的罗生门警示我们:公正才能让事故双方都服气

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在责任认定上掀起波澜,最终演变为企业口中的“不公之判”。责任划分的微妙偏差,如何牵动百万赔偿?事实与认定之间,究竟隔着多远的距离?
2023年11月一个深秋的早晨,句容市葛玄路“逸仙养老院”附近,魏某驾驶的车辆与江东芹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一场不幸的交通事故,最终夺去了江东芹的生命。
事后,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认定书,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一纸认定,本是事故的法律句点,却不想成了另一场风波的起点。
依据这一认定,句容市人社局随后作出了工伤认定。江东芹的近亲属据此将死者生前所在的“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各类费用逾138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工伤赔偿及相关抚养费用约108万元。
对企业而言,这无疑是沉重的负担。但真正令其感到不解与愤懑的,是事故责任划分的本身。
焦点:违法行为VS责任认定 梳理交警认定书载明的事实,双方的行为呈现出鲜明对比:
魏某:被认定存在一项过错——违反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一般性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 江东芹:则被指出存在两项关键且具体的违法行为:一是无证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这意味着其驾驶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原则上不享有“路权”。二是进出道路未让行(违反《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37条),即在左转弯驶出时,未能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这直接引发了通行权冲突。
一个是操作规范的“笼统”违反,一个是双重且具体的严重违法——尤其是无证驾驶,从根本上动摇了其参与交通的合法基础。在常人看来,孰轻孰重,似乎不言而喻。 然而,交警的结论却是:同等责任。 涟漪效应:从事故认定到百万赔偿 这份“同等责任”的认定,产生了连锁反应。它成为了工伤认定的关键依据,进而直接导致了企业面临高额的工伤赔付诉讼。
企业方在投诉材料中算了一笔账:事故本身,保险公司已向死者家属赔付了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135万余元。如今,因工伤认定,企业又需额外承担上百万元的赔偿。一事故,两重赔,企业的损失被显著放大。
他们不禁质疑:如果责任认定更清晰地反映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江东芹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是否就不会被认定为工伤?企业的这笔巨额支出,是否本可避免? 企业的呐喊与追问——
“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在投诉中直言: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未能完全尊重客观事实,未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划分责任,存在严重不公,甚至让人怀疑背后是否有其他因素的干扰。
他们提出了两点核心诉求:
1、依法撤销并纠正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请求由专案组或纪检监察部门介入,调查事故认定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乃至不正当往来等违法违纪行为。 余思:责任认定的重量
交通事故认定,绝非简单的技术判断。它是一杆秤,衡量着事实与法规;它也是一颗种子,其结论往往在后续的民事赔偿、工伤认定、保险理赔中生根发芽,长出截然不同的结果。
在这起案件中,企业方的激烈反应,凸显了责任认定背后巨大的利益关联和公众对执法公正性的深切期待。车轮的轨迹可以鉴定,但责任的“车轮”是否“跑偏”,却需要更经得起推敲的事实支撑、更透彻的法理分析,以及阳光下运行的程序来保障。
一句“同等责任”,背后是生命的逝去、家庭的悲恸,也关系着一个企业的生存压力与对法律公平的信仰。它提醒我们:每一份法律文书的落下,都应有千钧之重,都当经得起事实与民心的双重检验。 真相究竟如何?责任应当怎样划分?这不仅需要部门的复查,或许也值得公众一同审视与思考。 正义云声
1310170430@qq.com

附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诉举报材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在实践中涉及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的交织,交通警察只有在保持中立立场的情况下,才能根据客观事实和证据,准确地分清和判定双方的责任。然而,江苏句容市交警队在认定我方和死者方的责任时,却严重偏离事实,一味迁就死者方,明明对方负全责,句容交警却搞出一个责任“对半开”的认定。这种罔顾事实严重不公的认定,严重侵害了我方的合法权益。在申诉无果的情况下,我方不得不借助网络将事故的真实情况公之于众,让广大公众对这起事故的责任发表看法。
2023年11月11日7时45分许,交通参与人魏某、江东芹在句容市区葛玄路“逸仙养老院”附近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江东芹受伤,两车受损,后江东芹经抢救无效死亡。
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第321183120230000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各方责任确定为:魏某、江东芹承担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句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江东芹的近亲属提交的上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相关申请材料,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苏1183工认[2024]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江东芹近亲属依据苏1183工认[2024]20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等相关材料,以投诉人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号为(2025)苏1183民初6408号,要求控告人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费用1382044.00元。
二、本案焦点:
根据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第321183120230000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基本事实: 交通参与人魏某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仅存在一个交通违法行为,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交通参与人江东芹在本案的交通事故中存在二个重大的交通违法行为,第一是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无证驾驶,也就是不享有路权;第二是行至事发地点实施突然左转弯驶出道路时,未能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即不享有优先通行权,也就是不享有路权。
比较上述二名交通参与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江东芹明显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而对于如此明显的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事故责任,被投诉人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进而导致江东芹被认定为工伤。
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决投诉人支付工伤赔偿费用1080000元,及抚养两位老人直到去世的费用。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已经对此交通事故做出理赔,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抚恤金等费用,已经支付死亡者家属各项费用壹佰叁拾伍万贰仟贰佰伍拾柒元伍角(小写:1352257.50元)。 三、强烈呼吁要求: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未完全尊重客观事实,没有依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事故认定严重不公,甚至滥用职权之嫌,致使投诉人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在此,投诉人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强烈要求:
1.依法撤销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于2023年12月25日作出的第3211831202300002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予以纠正。
2.请求成立专案组,对本次交通事故认定过程中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展开全面调查。同时,恳请纪检监察部门介入,对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不正当往来等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 投诉人:镇江维度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912103677(宋文华) 202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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